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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0年1月13日全国妇联第十届二次执委会议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乡镇妇联)和农村妇女代表会(以下简称农村妇代会)是妇女联合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村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农村基层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第三条 乡镇妇联和农村妇代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团结、引导广大农村妇女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贡献力量。

  第四条 乡镇妇联和农村妇代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坚持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实行代表联系妇女群众制度。

  第六条 乡镇建立妇女联合会。乡镇妇联的领导机构是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农村的行政村、乡镇企业、农林牧渔场、专业市场和其他经济组织设立妇女代表会。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建立妇女联合会。农村妇代会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妇女民主选举若干代表组成,代表人数根据行政村的规模和各经济组织妇女人数而定。代表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也可召开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妇女或妇女代表参加的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和代表若干名,组成本村妇代会。农村妇代会每三年换届一次,换届工作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换届情况报乡镇妇联备案。在居住分散的农村山区、牧区,农、林、渔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领域和单位,流动妇女集中的地方,妇女组织形式应从实际出发灵活设置。

  第八条 成立或撤销乡镇妇联、农村妇代会组织,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妇女大会通过及同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 乡镇妇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乡镇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指导所辖农村妇代会开展妇女工作;

  (三)加强与乡镇内单位及其妇女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培育以妇女为主体会员的协会、联谊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基层群众组织,推进乡镇妇女工作的社会化;

  (四)加强乡镇妇联自身建设和村级妇女组织建设,提高妇联干部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

  第十条 农村妇代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或妇女大会决议;

  (二)加强与本村其他妇女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培育以妇女为主体会员的协会、联谊会等基层群众组织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提高本村妇女组织化程度;

  (三)加强农村妇代会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代表联系、检查考核、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乡镇妇联、农村妇代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农村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时代新女性。

  (二)组织农村妇女参加“双学双比”、“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巾帼科技致富工程”和拥军优属等活动。提高农村妇女科技致富能力,帮助农村妇女增收致富,促进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关爱农村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三)推动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实践,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妇女参与村务决策,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四)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宣传、普及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和法规,抵制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反对邪教。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嫖娼、卖淫、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村。

  (五)开展农村妇女培训,普及科技、环境保护、妇幼卫生保健和优生、优育、优教等知识,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组织农村妇女参加现代远程教育学习。

  (六)协助党组织做好培养、推荐妇女入党积极分子和基层后备女干部工作,发挥妇联作为培养输送女干部重要基地的作用。

  (七)因地制宜建立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和科技示范基地,为妇女儿童提供有效服务。

  (八)实施“强基固本”工程,加强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第四章  妇女工作者

  第十二条 乡镇妇联主席的基本条件: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文化素质,有参政议政和组织协调能力,热爱妇女儿童工作。

  第十三条 农村妇代会主任的基本条件:政治思想好,热心为妇女儿童服务,有文化,有本领,具有开拓精神,能够带领妇女增收致富。农村妇代会主任应是村党支部或村委会成员。

  第十四条 乡镇妇联主席享受乡镇党政领导副职的政治、生活待遇。农村妇代会主任的经济报酬应纳入村干部生活津贴范围。

  第十五条 乡镇妇联主席、副主席人选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换届情况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十六条 加强基层妇联干部教育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能力培训,组织基层妇联干部参加脱产学习,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基层妇女工作者队伍。

  第十七条 加强代表、执委队伍建设,发挥她们在联系妇女、代表妇女和服务妇女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十八条 建设巾帼和家庭志愿者队伍,组织志愿者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乡镇妇联、农村妇代会经费来源:

  (一)乡镇妇联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二)农村妇代会活动经费由乡村集体经济或村可使用的经费列支;

  (三)开展生产性、服务性经营活动;

  (四)建立经费基地;

  (五)依法接纳社会捐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3日全国妇联九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