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女性

您目前的位置:首页 > 组织建设

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0年1月13日全国妇联第十届二次执委会议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街道、社区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街道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街道妇联)和社区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区妇联)是妇女联合会在城市街道、社区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第三条 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团结、引导广大城市妇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坚持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建设。妇女联合会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实行代表联系妇女群众的制度。

  第六条 街道、社区建立妇女联合会。街道、社区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是妇女代表大会。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社区妇女代表大会与社区居委会换届同步进行。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街道妇联和社区妇联换届情况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妇女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街道妇女工作委员会(简称街道妇工委)。

  第七条 专业市场、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领域和单位设立妇女代表会。妇女代表会由单位妇女民主选举若干代表组成,代表人数根据本单位妇女人数而定,代表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妇代会一般三年举行一次,换届情况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代表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领域和单位,流动妇女集中的地方,妇女组织形式应从实际出发灵活设置。

  第八条 成立或撤销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通过及同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 街道妇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街道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指导所辖社区妇联开展妇女工作;

  (三)加强与辖区内单位及其妇女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培育以妇女为主体会员的协会、联谊会等基层群众组织,推进街道妇女工作的社会化;

  (四)加强街道妇联自身建设和社区妇女组织建设,提高妇联干部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

  第十条 社区妇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加强与辖区内单位及其妇女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培育以妇女为主体会员的协会、联谊会等基层群众组织,提高社区妇女组织化程度;

  (三)加强社区妇联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代表联系、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街道妇联、社区妇联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时代新女性。

  (二)开展“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巾帼社区服务工程”和拥军优属等活动。推动和谐社区建设,参与社区服务业的经营与管理。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三)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向党和政府反映社区妇女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妇女在基层政权建设中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推进城市基层民主建设。

  (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宣传、普及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和法规,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嫖娼、卖淫、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区。

  (五)普及科技、环境保护、妇幼保健和优生、优育、优教等知识,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六)协助党组织做好培养、推荐妇女入党积极分子和基层后备女干部工作,发挥妇联作为培养输送女干部重要基地的作用。

  (七)因地制宜建立妇女儿童教育、服务、维权和文化阵地,拓展服务功能,为妇女儿童提供有效服务。

  (八)实施“强基固本”工程,加强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建设。

  第四章  妇女工作者

  第十二条 街道妇联主席的基本条件: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文化素质,有参政议政和组织协调能力,热爱妇女儿童工作。

  第十三条 社区妇联主席的基本条件:有一定的政治思想文化素质,热心为妇女儿童服务,具有开拓精神,为群众所拥护。

  第十四条 街道、社区妇联主席享受同级党政领导副职的政治、生活待遇。社区妇联主席应是社区党支部或居委会成员。社区妇联主席的报酬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争取政府购买公益岗位配备基层妇女工作者。

  第十五条 街道妇联主席、副主席人选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换届情况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十六条 加强基层妇联干部教育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能力培训,组织基层妇联干部参加脱产学习,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基层妇女工作者队伍。

  第十七条 加强代表、执委队伍建设,发挥她们在联系妇女、代表妇女和服务妇女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十八条 建设巾帼和家庭志愿者队伍,组织志愿者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街道、社区妇联经费来源:

  (一)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二)创办经济实体;

  (三)开展有偿服务;

  (四)依法接纳社会捐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3日全国妇联九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