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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补的规定

  (2010年1月13日全国妇联第十届二次执委会议全体会议通过)

  

  为加强妇女联合会常、执委队伍建设,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一、替补

  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执委)中的专职妇女工作者实行替补制。各级妇女联合会执委中的专职妇女工作者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执委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1.妇女联合会的各级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领导人,被选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委,当她们调离妇女工作岗位时,由执委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去其执委职务的建议,并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报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提请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认。各级妇女联合会执委中的专职妇女工作者离开妇女工作岗位,执委职务的卸免、替补也应按上述程序进行。

  2.机关和事业单位妇女组织、团体会员的领导人和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妇女工作负责人,被选为妇女联合会执委,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卸免其执委职务时,由妇女联合会书记处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免去其执委职务的建议,并与其所在单位协商产生相应的替补人选,经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提请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3.妇女联合会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领导人,被选为执委,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卸免其执委职务时,由妇女联合会书记处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免去其执委职务的建议,并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经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提请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4.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执委替补人选的程序:听取常务委员会关于执委替补人选的建议;分组酝酿替补人选;召开全体会议予以通过。

  二、增  补

  各级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两次妇女代表大会之间增补执委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1.因工作需要新增妇女联合会执委时,由妇女联合会书记处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增补名额和人选,经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2.因工作需要新增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时,由妇女联合会书记处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增补名额和人选,经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

  3.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增补人选的程序:听取常务委员会关于执委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补人选的建议;分组酝酿增补人选;召开全体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执委增补人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等额选举的方式产生。

  三、附  则

  1.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2.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3日全国妇联九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及常务委员会委员增补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