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不断加强北京市妇联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工作,充分发挥执委会委员(以下简称“执委”)的作用,依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委应遵守《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妇女代表大会和执委会的各项决议,在执委任期内,履行执委的职责,享有执委的权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妇联全体执委。北京市级以下各级妇联执委会、各系统妇女工作委员会和妇女委员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执委会召开期间,执委享有下列权利,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执委会工作报告等有关文件;
(二)讨论并决定北京市妇女工作的重大问题和相关事宜,审议并通过有关人事安排事项;
(三)讨论并决定召开北京市妇女代表大会,审议市妇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提交北京市妇女代表大会讨论的工作报告等文件和相关事宜;
(四)行使增补、替补执委和常委会委员的表决权;选举市妇联主席、副主席的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第五条 执委会闭会期间,执委享有下列权利,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北京市妇女代表大会相关决议,并在本区、本系统、本单位推动落实;
(二)深入基层,联系妇女群众,了解妇女群众需求,收集妇情民意,随时向市妇联反映有关妇女工作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加强和改善妇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举荐社会各界优秀女性人才,凝聚各行各业优秀女性共同做好妇女工作;
(四)发挥工作优势和专业特长,主动推动涉及妇女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六条 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执委会全体会议,执委不得无故缺席;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须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审议议题时,执委应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学习培训制度。以提高执委妇女工作理论水平和履职能力为目标,每年组织执委学习培训,执委应按时参加学习培训,交流学习体会。
第八条 联系代表制度。执行代表联系制,执委联系相应的代表和妇女群众,听取她们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反映她们的诉求,就有关妇女问题及时向市妇联反馈或形成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述职制度。执委要认真履行职责,履职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每名执委任期内至少述职1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妇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主席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